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 入渝信息报送
第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相关信息;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
(六)企业入渝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招投标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七)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第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入渝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入渝信息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质证书范围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八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负责人、在渝办公场地、在渝管理人员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承发包监管、施工现场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前,应当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查验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并核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已报送入渝信息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入渝信息动态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至次月1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报送企业上一个季度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
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零报送制度。
第十三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招投标时,自投标之日起锁定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
项目发布中标公示后,解除未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企业锁定。项目发布中标通知书后,解除中标人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锁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解除中标人锁定。
第十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该项目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与参与招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申请管理人员变更的,替换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
第十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提供虚假入渝信息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渝承揽业务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八)在渝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九)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十)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的;
(十一)在渝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十二)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该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的;
(十三)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的;
(十四)未及时报送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
(十五)在渝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同时在异地执业的;
(十六)在渝承揽业务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建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综合评价,并视情节轻重屏蔽企业入渝信息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被屏蔽入渝信息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实施入渝信息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业务。
第十九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予入库。
第二十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渝建发【201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