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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贯彻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5/7 9:53:06 人气:312 评论: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关于《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96号)(以下简称“资质试点工作通知”)文件精神,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审查流程
1. 资格确认。对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企业,在每月末诚信排名发布后,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批服务中心”)于次月在“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以下简称“3.0系统”)中开通企业申报通道。对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和特级企业成立的子公司,申请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县住建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书面向市审批服务中心转报,经市审批服务中心确认后,在3.0系统中开通企业申报通道。
2. 申请。申请企业登录3.0系统,按增项或升级方式填报申请信息、打印资质申请表,上传企业及注册地区县住建部门的书面报告。并到市住建委窗口提交纸质申请表。
3. 受理。由市住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4. 审核。按照现行资质增项或升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涉及业绩的进行业绩查验。
5. 公示。审核意见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6. 公告。对公示无意见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二、相关要求
1. 企业申报“资质试点工作通知”中诚信排名前100名政策相关资质的,应为提出资质申请之日前一月最后一天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前100名的市内企业,跨月逾期的不予认定。
2. 企业申报“资质试点工作通知”中涉及考核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的,由市住建委对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我市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进行核查。市外业绩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协查。试点期结束后1个月内市住建委未收到核查结果的,业绩作为无效业绩处理,本次申请不予认可。
3. 企业申报“资质试点工作通知”中特级资质企业全资子公司政策相关资质的,需提供母公司承诺该公司为其在渝设立的唯一享受政策的全资子公司证明材料。且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不高于二级。
4. 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数量、专业、等级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人员的社保缴纳时间按照增项和升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申报企业需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所有人员的社保查询码。
5. 企业申请已有资质的高等级资质时,按升级方式申报,市住建委审批通过的,注销企业的低等级资质。企业申请已有证书不具备的资质时,按增项方式申报。
三、其他事项
1.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试点工作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确保申报材料、项目业绩真实有效。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市住建委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予以严肃处理。
2. 享受政策的企业原有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及获得的资质,均不得通过合并、重组、分立到其他企业。
3. 各相关企业要自觉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出卖资质、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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