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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 14:54:46 人气:2271 评论:0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

(一)抽查范围

在重庆市注册,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检查比例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法制发〔2016〕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及《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对全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全年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检查重点

1、发生过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曾经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次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

2、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的企业,资质中包含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幕墙工程的企业;

3、近3年发生事故较多、安全生产形势较差的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

4、近3年内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有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检查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28号令)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十二个方面的条件,企业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相关内容,详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细则》(附件1)。

(五)检查方式

1、安全总站根据检查重点及工作日程安排,组成检查小组,随机抽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受检企业是市属企业的,由安全总站派员组成检查小组。受检企业是区(县)属企业的,由安全总站、企业所属区县安全站共同派员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由至少两名持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组成。

2、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并出示执法证,询问企业是否有人员回避申请;

(2)受检企业介绍到场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到场;

(3)检查组负责人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程序及内容,检查结果的档次,检查未通过的法律后果等。询问企业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如企业有行政处罚程序尚未完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终止此次检查,待企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后,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复查程序;

(4)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人员构成、在建工程情况,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考评情况等;

(5)检查组成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细则》(附件1)要求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台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表》(附件2)上逐项进行评分;

(6)评分完毕,检查组负责人向受检企业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组成员和受检企业2名负责人应分别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结果。

3、检查结果按检查得分确定,80分及以上为合格,70-79分为限期整改,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检查结果为合格的,即完成此次检查程序。

(2)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检查组应在检查表上明确整改期限。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复查。

(3)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安全总站立案进行查处。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复查

(一)复查对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复查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28号令)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十二个方面的条件,企业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相关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整改情况等,详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细则》(附件1)。

(三)复查方式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复查申请表》(附件5),经所属区县安全站初核后(市属企业除外),向安全总站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安全总站接到申请后,根据工作日程安排,组成复查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复查企业是市属企业的,由安全总站派员组成复查小组。复查企业是区(县)属企业的,由安全总站、企业所属区县安全站共同派员组成复查小组。复查小组应由至少两名持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组成。

3、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复查组组长介绍复查组成员并出示执法证,询问企业是否有人员回避申请;

(2)企业介绍到场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到场;

(3)复查组负责人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的法律依据,复查的程序及内容,复查结果的档次,复查未通过的法律后果等。询问企业是否有其他未执行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有,应中止此次检查,合并执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再进行复查;

(4)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人员构成、在建工程情况,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考评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情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的措施等;

(5)复查组成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细则》(附件1)要求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台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复查表》(附件3)上逐项进行评分;

(6)复查组负责人向企业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复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复查组成员和企业2名负责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应分别在复查表上签字确认结果。

4、复查结果按复查得分及合计暂扣期限确定,80分及以上为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1)复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对复查组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将企业安全生产台账扫描刻录光盘交安全总站存档,并按照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办理。

(2)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且暂扣期限合计未达到120日的企业,首次复查不合格应延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30日,延长暂扣期限到期后企业应向安全总站申请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结果仍为不合格且暂扣期限合计仍未达到120日的,应再次延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60日。

(3)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且暂扣期限合计达到或超过120日的企业,由复查组提请安全总站立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届满,被暂扣企业不主动向安全总站申请复查的,自动延长暂扣期限,暂扣期限合计超过120日的,由安全总站立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整改复查

(一)复查对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复查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28号令)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十二个方面的条件,企业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相关内容,考评不合格后的整改情况等,详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细则》(附件1)。

(三)复查方式

1、建筑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整改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表》(附件6),经所属区县安全站初核后(市属企业除外),向安全总站提出复查申请。

2、安全总站接到申请后,根据工作日程安排,组成复查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复查企业是市属企业的,由安全总站派员组成复查小组。复查企业是区(县)属企业的,由安全总站、企业所属区县安全站共同派员组成复查小组。复查小组应由至少两名持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组成。

3、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复查组组长介绍复查组成员并出示执法证,询问企业是否有人员回避申请;

(2)企业介绍到场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到场;

(3)复查组负责人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法律依据,复查的程序及内容,复查结果的档次,复查未通过的法律后果等;

(4)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人员构成、在建工程情况,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考评情况,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整改期内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措施等;

(5)复查组成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整改复查表》(附件4)要求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台账并逐项进行打分;

(6)复查组负责人向企业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复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复查组成员和企业2名负责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应分别在复查表上签字确认结果。

4、复查结果按复查得分确定,80分及以上为整改后合格,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1)复查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即完成此次复查程序。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报经安全总站审核同意后,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

(2)复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延期或核发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安全站应做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的宣传、协调工作,强化对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移送安全总站调查处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接受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检查的,按照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继续开展201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14〕5号  2014年2月19日印发)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细则》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表》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复查表》

4、《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整改复查表》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复查申请表》

6、《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表》

渝建安发〔2017〕17号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细则.doc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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